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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丰都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量:3576 更新时间:2024-07-08 17:16:44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我县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9号)的有关规定,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我县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养殖环节管理。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兽药饲料等、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严格执行休药期。养殖场(户)严禁随意弃置和销售病死畜禽,必须按照规定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等。    


  二、严格屠宰环节管理。定点屠宰厂(点)严禁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定点屠宰厂(点)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杜绝“只收费不检验”; 严禁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严禁收购、屠宰病死畜禽,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病害和不可食用畜禽产品;严禁屠宰厂(点)、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和收购加工病死畜禽。


  三、畜禽肉品实行市场准入制。进入市场销售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畜禽产品,必须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简称“两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对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依法查处;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打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单位、个人对畜禽养殖、屠宰及其肉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理机关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

市场监管部门:12315   

公安机关:110   

农业农村部门:70606527


丰都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丰都县公安局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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