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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我们的偏见——读《法律的悖论》有感

来源:丰都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量:2549 更新时间:2025-05-22 09:13:39

曾凡勇  丰都县高家镇人民政府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干部


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在研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时常会发出“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的感慨。每当我想弄清楚一个具体的刑法学问题时,我就会发现在每个小问题背后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正说、反说、折中说等等,并且每种学说都从自己的角度给出了极具说服力的逻辑论证。“药神”陆勇案、丰县“铁链女”案、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等案件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案件允许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但法院最终作出的生效判决只有一个。法院判决所采纳的观点对刑事被告人影响重大,因为被告人一旦被确定有罪,就意味着要受到最为严厉的法律惩戒措施——刑罚的制裁,轻则失去财产和自由,重则被剥夺生命,被告人也会因此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终生无法抹去,因此定罪处刑活动应当慎之又慎。


理论观点的多样与谨慎的司法审判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悖论。法院裁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实践中如此多的疑难案件时刻都在提醒我:法院作出判决绝不是轻而易举的过程。我时常会思考刑事判决书中对刑事被告人一锤定音的判决结论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如此复杂多元的理论观点的?



罗翔老师的《法律的悖论》给了我启发——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每种理论观点背后都是对“真理”的部分把握,就如同盲人摸象般,每个人都摸到了真实的大象,但却都仅是大象的一部分而无法知晓大象的全貌。刑法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悖论,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要做的便是采纳各种不同观点的合理之处、平衡各方利益,作出实现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的判决。


罗翔老师在本书的序言部分说,他也无法为刑法中的悖论提供完美的答案,只能呈现出自己的思考过程,在探讨和思考的过程中,锻炼自己的思维,承认理性的有限,走出刺猬式的思维独断,接受狐狸式的多元包容。的确,“相信只有一种真理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最深刻的根源。”尽管每种理论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同时这种合理性也只具有相对性,从某种程度上讲,每种理论观点也同时是偏见。正因如此,刑法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悖论。


要深入理解刑法中的各种悖论,找到处理悖论的方法,首先要了解刑法为什么会存在?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什么?通常认为,刑法是为惩罚犯罪而存在,是为了更好地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刑法为司法机关发动刑罚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但如果刑法的目的仅是打击犯罪,那刑法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因为没有刑法典的限制,司法机关可以更迅速、更高效地实现对刑事被告人的定罪处刑。例如,在没有刑法典的时代,在手机中保存“艳照”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流氓罪”、梦见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大肆散播导致他人羞愤难当进而自杀的行为可能被判处“反革命梦奸罪”,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可以发现,没有刑法典的束缚,司法机关反倒可以快速对“嫌疑人”定罪处刑,不仅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还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刑法的目的显然不仅仅是惩罚犯罪。


“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同时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设定了刑罚权,同时也为刑罚权划定了边界。现代刑法的另一重要目的是限制刑罚的发动以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刑法的直接对象并非刑事被告人,而是刑罚,现代社会的刑法其实是一种刑罚法。由此,便又产生了一个悖论:惩罚犯罪目的要求惩罚刑事被告人,对其发动刑罚予以制裁;保障人权目的则要求尽量排除刑罚的适用以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司法机关的定罪处刑活动设置了诸多程序和证据上的“障碍”,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是刑法内部两种根本价值取向的冲突,从不同的目的出发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从都合理的前提出发得到了相互冲突的结论。刑法中的诸多悖论都根源于这对相互冲突的价值取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都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如何在刑法理论和司法个案中平衡这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是刑法学始终绕不开的重要课题。


罗翔老师在书中写道,悖论是两个论证的链条导致矛盾的结果,但每一个论证却又都非常合理,让人们无法舍弃。怎样弥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裂缝是贯穿刑法学始终的一个根本问题,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途径。罪刑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是现代刑法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通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基本要求是公权力机关必须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刑事被告人定罪处刑,以实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即使某一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刑法没有明文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那就不能定罪处刑。罗翔老师在书中提到这样一个例子,如果法律规定道路禁止牛马通过,那么举轻以明重,自然也禁止骆驼和大象通过;池塘禁止垂钓,自然也禁止撒网捕鱼。这种解释方法合乎事物当然之理,因此被称为“当然”解释,但当然解释的最大特点是其解释结论会突破法律语言本身含义的限制。当然解释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是被允许的,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若某一案件事实在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即存在“法律漏洞”时,允许法官自行“造法”类推适用与之最相似的法律规定,这也就是民事司法实践中的类推适用规则。


类推适用规则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根本冲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即便刑事法律存在明显的处罚漏洞,也不能对刑法用语作超出其语义射程范围的解释。例如,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中,若具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但真军警人员的抢劫行为的危害性显然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更大,但无论怎样解释,也不可能将“冒充”解释为包括真军警人员在内,因为这种解释结论突破了“冒充”这一词语的语义最大射程范围。因此,真军警人员的抢劫行为就只能在抢劫罪的基本刑3~10年间量刑。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描绘了一个完美的理念世界,只有理念世界才是真实的,现实世界不过是对理念世界的模仿,是虚假和残缺的。现实世界中的我们身处洞穴之中,难以窥见洞穴之外理念世界的“真实”。生活中人们的各种观点也都是洞穴内的偏见,只是对“真实”的部分把握。苏格拉底说,“我一点都不比别人聪明,我其实什么都不知道,但有一点,我唯一知道的是我不知道,而所有其他人都认为自己知道。”的确,只有接受自己的无知我们才得以窥见真正的智慧。


“无知之知”看似矛盾但实则充满智慧,它为我们处理法律悖论提供了启示:法律人要走出法学专业知识的洞穴,收起法律人的傲慢,倾听社会大众关于案件发出的不同声音,这样才能让司法不背离社会常情常理;普通社会大众要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收起自己的固执,要学会倾听法律专业意见,这样才能有效减少“网络判案,死刑起步”的尴尬现象,逐步缩小法律与大众之间的距离。


罗翔老师在本书的最后写道,“人类所有的悖论都提醒我们理性的有限,面对知识的海洋,唯一正确的姿态是敬畏和谦卑。”希望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也都能收起自己的独断与傲慢,努力尝试走出思维的洞穴,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学会聆听不同的声音,逐渐纠正自己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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