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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2020年我县夏秋季征兵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征办的大力指导下,通过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通力协作、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征兵任务指标,兵员质量较往年有了大幅提高,但仍出现吴昌杰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情况,给我县征兵工作造成极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吴昌杰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拒服兵役情况
吴昌杰,男,身份证号:500230200204******,家住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多坡坝村1组。吴昌杰于2020年9月经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总队武汉支队服役。吴昌杰在部队服役期间,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以种种理由逃避服兵役。县征兵办、龙河镇相关负责人及其家属先后多次前往所在部队,反复开展思想工作,但吴昌杰仍坚决拒服兵役。2020年11月30日,武警湖北总队党委研究,给予吴昌杰作除名处分。
二、对吴昌杰拒服兵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因逃避服兵役被军队除名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规定: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由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高校,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三)《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服役的,由区县兵役机关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两年内依法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规定: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主体。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市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惩戒措施
(一)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2.两年内不得出国(境),并在其户籍档案和户口本服役栏记载“拒服兵役”永久性字样。
3.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取消其学籍保留资格,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其录取学校。
4.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5.限制其获得政府支持或补贴。
(二)责成本人及其家庭承担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等产生的相关费用8500元;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罚款20000元(丰都县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11382元/人·年),两项共计28500元。由龙河镇执行,罚款统一上交县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将吴昌杰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教育警示县域内适龄青年,由县委宣传部、县征兵办公室指导县融媒体中心在所属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曝光。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吴昌杰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除名处理的违法事件,认真组织传达学习,相关部门坚决抓好联合惩戒的贯彻落实。
(二)各乡镇、街道要将此事件作为典型反面教材,在今后的征兵工作中,从源头上杜绝因拒服兵役退兵情况的发生。
(三)龙河镇要对吴昌杰进行10天的《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四)龙河镇要做好吴昌杰本人及家庭思想工作,帮助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和拒服兵役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
丰都县人民政府 丰都县人民武装部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