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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问答

来源: 浏览量:149 更新时间:2024-11-22 15:56:31

一、《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号)


问: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入库培育?


答: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的界定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问: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在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才符合入库培育企业要求。同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二)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四)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五)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六)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七)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问:刚成立的科技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入库?


答:可以。只要符合入库条件都能够入库培育。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要在经历一个纳税年度并填报年度数据信息后,通过企业系统的评估筛选,才能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和服务。


问:科技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有行业限制吗?


答:没有。科技型企业是按技术领域划分的,是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来划分。无论从事何种行业,只要符合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条件即可申请入库培育。


问:入库科技型企业可享受哪些服务或支持?


答:入库科技型企业按照要求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后,通过企业系统的评估筛选,可以享受下列服务或支持:


(一)免费获得入库证明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


(二)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相关科技创新资源。


问:科技型企业入库后需要做些什么才能享受扶持政策和服务?


答:入库科技型企业于每年5月31日前登陆企业系统准确地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后,通过企业系统的评估筛选,才可以享受或者继续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服务。对未填报和更新年度数据信息的,视为主动放弃享受相关的服务或支持。


问:企业系统要采集但企业没有的数据信息能不能填报?


答:不能。入库企业应坚持诚信原则,据实填报数据信息,且填报的数据信息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将被取消其入库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问: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问: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答: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根据自己企业情况查找。


问:企业对知识产权拥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不可以。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问:2015年(含)以前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认定的,之前获得认定时已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企业之前获得认定时使用的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按照仅限使用一次要求,不能继续使用。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次数限制。(来源丰都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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